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5月26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
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5年5月26日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9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优化城市生态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资金,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工作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推进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纳入土地供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程的指导、监督以及水资源管理、防洪排涝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等工作。
    财政、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和科普教育,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组织和个人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条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目标和建设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山水特色突出的自然地理格局、多元交融的历史文化资源,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编制与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及城市道路、绿地系统、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区域的建设方案、项目滚动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统筹内涝治理、污水处理、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等,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老城区的改建,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地下空间开发等工作,统筹推进区域系统治理,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污混流、水体黑臭等问题,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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