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2025年10月29日哈密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地方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制定规章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具体事项应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且不得超出法定权限。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统筹、协调和指导规章的起草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起草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遴选不同领域的专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聘任为行政立法咨询专家,建立行政立法咨询专家库。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基层行政立法联系点,协助市人民政府收集立法相关信息、参与立法相关活动。
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科学确定规章制定项目。年度计划的具体项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征集。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单位)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建议项目。同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立项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制定项目或者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项申请报告;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