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
    (二)立法背景资料或者调研报告;
    (三)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性文件;
    (四)国内外有借鉴价值的立法资料;
    (五)各有关方面对立法申请报告的意见汇总和分析;
    (六)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机构的意见;
    (七)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八)其他有关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立项建议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内容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对拟立项的规章项目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社会关注度高、部门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召开论证会。
    第十四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拟规范的事项超越规章制定权限范围的;
    (二)上位法已就该事项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将要作重大调整或者规范的;
    (四)属于纪律、政策、道德和社会自治规范解决事项的;
    (五)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六)属于计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法层面协调解决事项的;
    (七)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规章解决的事项。
    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规章立项申请研究论证等情况,确定立项项目,拟订年度计划草案,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和完成时间等,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列入年度规章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立法条件较为成熟、具备文本草案初稿、年内可以提交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要求及时开展调研、起草等工作。
    年度计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应当进行补充论证,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落实年度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草案由年度计划确定的单位负责起草。根据需要,市司法行政部门可直接组织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规章起草小组,相关业务机构和内设法制机构分工负责草案起草工作,可以吸收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单位应当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明确进度和完成时限,确保按时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委托单位应当加强指导,保证起草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起草的规章,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二)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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