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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3)
    (三)违反规章的法律责任、施行日期;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第二十条 规章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十一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先进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外出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单位拟定规章草案后,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回复起草单位。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草案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起草规章,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全面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提高企业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章草案的起草,并形成送审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规章草案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含电子文本),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报告;
    (二)规章草案送审稿及注释稿;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制定过程、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以及与有关方面的协调情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五)征求意见、听证会及意见采纳情况;
    (六)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还应提供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采纳情况;
    (七)其他有关资料。
    规章草案注释稿应当注明每一条的设定理由、依据及其标题和文号。
    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不能按照年度计划完成起草工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要求延长起草时间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长;
    (二)起草单位未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又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完成。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六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是否完备进行检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起草单位限期补正。
    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要求;
    (二)调整对象和具体规定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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