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4年3月26日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25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一)市中心城区〔东外环(延伸至马桥收费站)—南外环—太乙大道—嫦娥大道—河堤西路—巨宁大道(延伸至帅印山段)—咸安大道—京广高铁—桂乡大道(延伸至京港澳高速咸宁北收费站)—咸安大道—官埠大道—东外环的合围范围〕、咸宁高新区建成区,以及咸安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二)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确定并公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属地管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垃圾分类劝导员、宣传员开展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中转设施、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便民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监督,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体系等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大型商超等场所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学前教育内容,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教育实践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服务、供销合作、团委、妇联、科协、邮政管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社区居民公约,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物流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劝导和监督等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和标准。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一次性用品的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
第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予以标注,并依法进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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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