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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快递条例(4)
  第三十五条 邮政管理机构和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提升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

  鼓励和支持快递经营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合作,研发、生产和推广绿色快递相关材料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在保障快递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快递包装方式和包装结构设计,节约使用包装物。

  鼓励商品原装直发。选择原装直发的商品包装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 快递经营企业、寄件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快递包装,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且无害的替代产品。

  第三十八条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包装物生产企业、选择原装直发的商品生产企业建立快递包装物可追溯机制,方便查询快递包装物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材料类型、回收指南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相关企业加强协同,推进一体化包装和简约包装,共同落实有关包装管理要求。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之间、快递经营企业与包装物供应商等经营主体之间健全协同机制,扩大可循环包装物的应用范围。

第六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四十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与快递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得以签订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等形式规避法定义务;使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快递经营企业落实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责任。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为快递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四十一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快递服务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行驶要求;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第四十二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科学的薪酬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可以采取基本工资加计件提成等方式,保障快递从业人员获得合理劳动报酬。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直接向一线快递从业人员支付投递费用。

  第四十三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结合道路交通通行情况、劳动强度等因素,在不少于正常收派件所需劳动时间的前提下,科学确定收派件数量和时间。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完善快递从业人员投诉澄清免责机制,被用户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提起诉讼时,应当对快递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调查,听取快递从业人员情况说明,不得以罚款、违法扣费等方式扣减快递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递从业人员休息休假制度,保障快递从业人员休息休假权利。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针对高温、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的快件停止或者延迟收派等作业制度,发放高温津贴,保障快递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因地制宜创造条件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和车辆充电等配套服务,营造社会关心、关爱快递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共建和自建方式设立休息、服务场所,为快递从业人员就餐、饮水、休息、如厕、充电等提供便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快递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未向作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快递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快递末端网点标明开办者或者经营品牌信息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快递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未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等资料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由邮政管理机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邮政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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