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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 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民政厅(局):

  现将《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民政部

  2026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领域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丧属、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殡葬领域经营者,包括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主体以及其他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殡葬服务机构,是指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的运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殡葬中介,是指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相关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真实准确、公平诚信、易于理解的原则,全面、完整、清晰、规范标示殡葬用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侵犯丧属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遵循便于查看的原则,在经营场所(含网络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标价签、标价牌、公示栏、价目表、展示板、电子屏幕、电子查询系统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殡葬领域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之外对接或介绍业务,如在经营场所之外设置服务网点、通过网络等方式与丧属联系等,应当提供与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相一致的书面价目表或电子价目表(电子价目表包括但不限于清晰的电子文档、图片等可以长期保存和查阅的形式)。

  第五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销售殡葬用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

  殡葬领域经营者提供殡葬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规则等信息。

  殡葬领域经营者提供殡葬用品和服务套餐的,应当标示套餐名称、内容、价格、计价规则等信息;对套餐内包含的各项服务项目,应当逐项标明具体服务内容。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根据殡葬用品、服务、套餐特点,标示价格和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如规格、等级、位置、材质、产地、流程等,便于丧属清晰知晓殡葬用品和服务价格、内容,减少信息不对称。

  第六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按照丧属要求提供个性化殡葬用品、服务或套餐,双方应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约定单价、总价和个性化元素等关键信息。

  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殡葬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殡葬服务经营者全面使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特定群体予以优惠减免的,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减免对象、减免标准、减免依据、申请办法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主动公示服务监督电话、属地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第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在其运营的殡葬设施内经营的其他殡葬领域经营者,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完整标示价格和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并同步标明附加条件、赠品数量等影响丧属选择决策的信息,保障丧属知情权与选择权。

  第十一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标示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应当使用公众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说明用品和服务的实质性内容,禁止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表述。鼓励经营者使用图片、实物、视频等多种方式标示相关信息,方便丧属判断和选择。

  殡葬用品和服务的标价应当清晰明确,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面议”“100元起”等表述方式模糊标价。 因商品和服务特点等原因确需使用的,例如特殊遗体整理(整容)服务等,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在明码标价中标明计价规则,并应当在与丧属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确认单、合同等形式确定具体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在标示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内涵时,应当与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中的规范表述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殡葬用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确保价格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供其全部殡葬用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信息,由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在官方网站开设专栏进行集中公示。鼓励其他殡葬领域经营者参与网络集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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