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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3)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含殡仪服务网点)周边经营者销售骨灰容器、火化棺(含纸棺)、寿衣,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明码标价。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3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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