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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6)

  2024年7月22日,九龙坡区分局以罗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职务侵占罪向九龙坡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改变行为定性。公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经审查,罗某购入生物试剂时并未附着商标,其购入后仿造锐某生物公司产品货号、名称、规格信息打印标签,并装入印制有锐某生物公司商标的包装盒后销售,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特征,遂依法改变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二是补查核实犯罪数额。经审查,企业报案金额与公安机关认定金额存在较大差距,遂要求补充调取涉案医院、科研机构等单位支付票据,与锐某生物公司发货清单逐一比对,最终追加认定职务侵占金额人民币7万余元。三是依法开展追赃挽损。审查起诉期间,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查扣罗某涉案财产,积极开展认罪认罚释法说理,督促罗某主动退赔锐某生物公司损失人民币31万余元。

  2025年4月3日,九龙坡区检察院以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九龙坡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2日,九龙坡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合并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宣判后,罗某提出上诉,同年8月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联合区侨联召开“依法卫侨 优化营商环境”座谈会。

  鉴于涉案侨资企业不熟悉国内司法程序、担心技术泄露,九龙坡区检察院两次联合区侨联共同倾听被害侨企代表诉求,提供“一对一”专项法律服务。九龙坡区检察院与区侨联共同出台《加强检侨协作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将临时联动固化为制度保障。九龙坡区检察院办理该案时发现,企业属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曾办理侵犯锐某生物公司商业秘密案,两院聚焦犯罪成因及行业监管漏洞共同开展案件反向审视。2025年10月,两地检察机关联合向锐某生物公司现场送达检察建议,针对商标权保护不到位、侵权预警机制不足、涉密信息管控缺失等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典型意义】

  生物科研领域关乎人类健康和科技突破,与国家经济发展、全球竞争力密切相关,是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检察机关应依法惩治生物科研领域假冒犯罪,有效防止因假冒生物科研试剂等材料而导致的实验数据偏差,确保科研方向。通过异地协作机制强化案件办理,聚焦案件共性问题,并案分析涉案企业被侵权犯罪案件,凝聚跨区域保护合力,通过联合制发检察建议、联合宣告送达等方式,推动企业自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深化检侨协作,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支持+事后维权”的全链条保障机制,依法惩治侵犯涉侨企业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犯罪,强化对涉侨企业科技创新领域各类案件的诉讼监督,保护侨资企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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