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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七十二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经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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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和与献血相关的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鼓励、支持、褒奖无偿献血行为,倡导全社会尊重、关爱献血者,树立献血光荣、互助互爱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计划,建立献血工作目标责任制,保障必要的献血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科联等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和献血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将献血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

每年十二月为本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定期刊播献血知识和公益广告。

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结合实际,为献血公益宣传活动提供便利。

第八条 本省将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城镇创建等工作内容。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对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单位组建献血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企业、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现役军人、高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适龄的健康公民多次、定期献血,捐献成分血液、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健康公民献血。

第十一条 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等适当补贴,为献血者购买保险,向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

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安排休息和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在保障急危重症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用血前提下,非急诊患者同等医疗状况下献血者优先用血。

第十三条 献血者及其近亲属享受下列用血优惠:

(一)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按照其献血量至少二倍免费用血;献血量累计达到一千毫升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终身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的近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至少免费使用与献血者献血总量等量的血液。

(三)捐献造血干细胞者的近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至少免费使用一千毫升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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