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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优化用血优惠政策。

免费用血是指免除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血液等费用。该费用由医疗机构在出院结算时直接减免。

第十四条 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者、献血志愿服务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景区等场所,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的鼓励措施。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制定临床用血计划,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血手术等新方法新技术,提高节约用血、科学用血水平。

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城乡统筹、人口集中、方便献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科学设置固定献血点。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固定献血点。固定献血点设置后,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采集的血液开展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第十八条 血站应当公开献血点的地址、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以及采血量、供血量、血液库存状态、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等信息,为公众提供献血咨询和预约服务。

血站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血站和医疗机构执行献血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床用血应急保障预案并建立预警机制,统筹血液应急检测、储备、供应、调配等工作,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临床用血不能满足需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应急献血,动员、引导社会公众有序献血。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资源、医疗保障等部门完善本省血液信息管理系统,健全献血者名库和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依法推进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等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血液管理精细化、智能化。

血站、医疗机构等应当依法保护血液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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