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6)
第六十六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先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六十七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撤职案,由其负责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可以委托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第六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或者作补充说明。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认为需要就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调查的,由主任会议责成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调查核实,并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调查报告。如果会议期间无法查清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中止审议、继续调查或者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情况审议决定。
第七十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就撤职案所作出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撤职案的调查结果。
第十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一般应当包括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办理期限等内容。审议意见中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的,应当分别形成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
第七十二条 对人民政府相关监督议题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政府市长、区县(自治县)长办公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对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监督议题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监察委员会委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会议或者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七十三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发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对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梳理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提出处理措施,重点说明研究处理的方案、过程、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经表决未获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重新研究处理,并在六十日内重新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第七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监督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组织开展跟踪监督,也可以委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第七十六条 评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等情况,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七条 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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