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机场条例(5)
(七)机场范围内,是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机场有关规划,依法经批准的机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
(八)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民航安全需要,在机场范围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九)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十)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十一)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是指以电力作为飞行动力来源且具备垂直起降功能的飞行器。
第四十一条 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除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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