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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5)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被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被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应当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代表辞职的,应当向原选区公告。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应当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代表辞职的,应当向原选区公告。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其缺额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五十七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分别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持,并派员到选区具体组织补选事宜。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补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八条 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在选举中有破坏行为的,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予以制裁。

  第五十九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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