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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宝鸡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25年12月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和减轻因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活动。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科学防御、防灾抗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暴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暴雨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应急联动体系,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增强暴雨灾害防御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及时传递暴雨预警信息,做好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及有防汛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组织暴雨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参与暴雨灾害应急处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多部门综合研判会商,根据暴雨预警信号范围,报告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防汛应急响应命令;叫应相关县(区)、镇、部门,提醒加强防范应对工作,视情组织视频调度;指导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拨救灾款物,做好相关救灾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气象灾害影响前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组织开展灾后复产;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严密监视河湖库坝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实施洪水调度,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依法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落实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道路桥梁等进行安全鉴定;组织、协调灾害发生地城区供水、供暖、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人员转移、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服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开展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

鼓励和支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暴雨灾害抢险救援。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暴雨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支持气象科普基地建设,鼓励开展气象科普研学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开展暴雨灾害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适时开展演练,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将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开展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师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县(区)融媒体中心的全媒体渠道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展暴雨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智化建设与气象深度融合,提升暴雨灾害防御监测、预报、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暴雨灾害风险评估和本地暴雨强度公式编制或修订。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防灾减灾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暴雨灾害的风险性,统筹安排防御设施建设空间,逐步提高暴雨灾害防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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