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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3)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融媒体中心的全媒体渠道应当无偿、即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电视播发暴雨预警信号时,应当在固定位置持续滚动播发信号图标,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

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偿向暴雨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车站、机场、商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向公众持续滚动播发暴雨预报预警信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微信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暴雨预报预警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息和降水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及时组织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暴雨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暴雨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暴雨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决定停产、停工、停课;

(三)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四)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气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九)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十)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可能发生的暴雨灾害,应当根据暴雨灾害风险等级评估情况,依法编制防灾避险转移应急预案,明确组织领导、转移责任、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全转移避险地点、联络人员,制作发放转移避险明白卡,依法做好转移避险的相关物资、通信等准备工作,组织防灾避险知识宣传,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暴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或者上级防汛防灾指挥机构的指令,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实施人员转移避险,并在广播电视滚动播出暴雨预警信息。

特别紧急情况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应急预案要求,应当通过广播、高音喇叭、报警器、铜锣、口哨、手机通信、上门告知等方式,立即通知动员并组织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

收到转移指令的人员,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积极配合,主动转移避险。

对人员已经全部转移的危险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设置警戒线等措施,并实行24小时动态巡逻巡查。

紧急情况解除前,严禁转移避险人员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一条  城区发生暴雨时,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易积水区域、路段开展巡查、排水作业,采取交通疏导、管制等措施,防范和应急处置因强降雨造成城市大面积的内涝灾害,保证城市排水防涝抢险应急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者减少交通拥堵、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排水、通信、照明等必要的应急设施,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和出口畅通,并根据暴雨险情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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