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4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我国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为实施该举措项下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为便利相关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总署自2026年5月1日起启用“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适用我国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的,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凭非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优惠贸易协定享惠”栏目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填报“3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以下简称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非洲建交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博茨瓦纳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加纳共和国、加蓬共和国、津巴布韦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科特迪瓦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利比亚国、毛里求斯共和国、摩洛哥王国、纳米比亚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塞舌尔共和国、突尼斯共和国(以下统称非洲建交国)进口并申请适用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进口货物,具备零关税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一非洲建交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一非洲建交国完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一非洲建交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属于零关税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定;
  2.不属于零关税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零关税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一非洲建交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一非洲建交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一非洲建交国从本条第(一)项所述的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一非洲建交国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四)在一非洲建交国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抓捕获得的货物;
  (五)在一非洲建交国的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中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一非洲建交国领水以外,该国依据国际法及其国内法有权开发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提取的货物;
  (七)在一非洲建交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在该国领水以外的海域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一非洲建交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者制成的货物;
  (九)在一非洲建交国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一非洲建交国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完全在一非洲建交国仅由本条第(一)至(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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