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3)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二)厂房、装备以及机器,包括用于测试或者检查货物的设备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设备运行和建筑维护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但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用于货物运输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货物适用零关税项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零关税项下除区域价值成分要求以外的其他标准确定原产资格,并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第十三条 货物适用零关税项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如果与货物一起申报的附件、备件、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且一并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工具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零关税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有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如果与货物一起申报的附件、备件、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且一并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工具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从一非洲建交国运输至中国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或地区;
  (二)虽然途经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进行临时储存,但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2.货物未做除装卸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所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3.货物始终处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4.货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临时储存的,停留时间应当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零关税项下的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列货物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货物;
  (二)由非洲建交国授权签证机构应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申请签发;
  (三)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涵盖同一批次发运的一项或多项货物;
  (五)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六)具有签名或者印章等安全特征,并且与非洲建交国有关机构通知中国海关的安全特征相符;
  (七)以英文填制。
  第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字样,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意外损毁,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的签证机构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dated___”[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日期___)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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