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4)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海关已经通过相关信息交换系统接收非洲建交国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对于该国的原产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提交相应的原产地证书。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运输相关规定的,无需提交本条第二款所述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对于零关税项下原产于非洲建交国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零关税项下非洲建交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提交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格式见附件3)。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零关税项下非洲建交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向海关申请适用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有效的零关税项下原产地证书的;
  (二)海关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可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
  第二十一条 同一批次原产货物计税价格不超过10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适用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相关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或者向非洲建交国有关机构提出核查请求。
  核查期间,海关可以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担保放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适用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申请适用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相关非洲建交国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核查反馈结果信息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者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者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二)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出境口岸或者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三)可互换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且仅靠表观检查无法加以区分;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