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5)
  (四)公认会计原则,是指非洲建交国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上述原则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和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五)货物,是指产品或者材料;
  (六)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的原材料、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以及(或者)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七)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八)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九)生产,是指任何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抓捕、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十)《WTO估价协定》,是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
2.原产地证书格式.docx
3.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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