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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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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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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海关总署(202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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