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2026年1月25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 进
第三章 服 务
第四章 保 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促进、服务、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促进运用、优化服务、加强协作、公平竞争、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促进和保护工作。
版权、文广旅游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的促进和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促进和保护工作。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数据、地方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的促进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协作,促进信息互通、执法互助、发展互利。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提升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国际化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营造鼓励创新、保护创造的良好环境,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状况。
第十条 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促 进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动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运用。
第十二条 版权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优秀作品的创作、推广、应用和传播,促进适应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创造与运用,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推动著作权交易和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动地标产业、优势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高价值专利前瞻性布局,促进专利与产业发展融合。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围绕地标产业、优势产业、未来产业引导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构建创新联合体、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布局和构建专利池,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加强自主创新,建立分工明确、优势互补、成果共享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制,组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联合体,综合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运用能力。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行业组织、企业等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商标品牌。
鼓励单位和个人注册国内外商标。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开展国内外商标品牌布局,提升商标品牌影响力。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地理标志的推广运用,推动阳山水蜜桃、惠山泥人、宜兴紫砂等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绿色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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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