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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对完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人才纳入人才计划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重点培育智库专家、领军人才、管理团队等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对符合“太湖人才计划”的知识产权人才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依法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院,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课程体系。鼓励、依托高等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培养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和贸易等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第三章 服  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便利化、数字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产业集聚度高、知识产权业务量大的乡镇、街道、园区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专利导航工作,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提供专利信息支撑。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专利导航,在企业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引进、金融投资、标准制定、产品研发、市场推广中运用专利导航成果。

  第二十三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咨询、培训、鉴定、评估、信息服务等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代理、咨询、培训、鉴定、评估、信息服务等业务活动,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业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维权援助等服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推进完善行业自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审查能力建设,利用数字技术优化审查流程,提升知识产权审查服务水平,为知识产权审查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存证、现场监督、证据保全等服务流程。

  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成立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指导鉴定机构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资等部门应当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自主创新项目、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项目等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的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活动。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专家库建设,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论证等专业服务,提升知识产权竞争力。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参与知识产权相关活动。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培训、宣传等公益服务。

  第三十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行业组织等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加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研究和交流合作。

  第三十一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制度指引,发布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提示、维权典型案例等信息,收集本市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和诉求,为企业海外发展提供指导。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措施,推动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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