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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帮良等贩卖毒品案

法公布(2003)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刑复字第135号

被告人邓帮良,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初中文化,住文昌市文城镇角园村,无业。1999年8月26 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 2001年4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贻波,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小学文化,住文昌市冯坡镇贝山村,无业。2001年4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黄有森,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小学文化,住文昌市冯坡镇昌里村委会鸟歌山村,无业。2001年4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帮良、陈贻波、黄有森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1年11月6日以(2001)海中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帮良、陈贻波、黄有森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帮良、陈贻波、黄有森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6日以(2001)琼刑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0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邓帮良、陈贻波、黄有霖、伙同何昌育(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潘德乙(另案处理)结伙在海口市贩卖毒品海洛因。潘德乙负责联系毒品货源,交给被告人邓帮良,再由邓帮良交与陈贻波、黄有森、何昌育等人分包、零售,所获赃款交给邓帮良,由邓帮良收齐后与潘德乙结算。

2001年2月12日,被告人黄有森用被告人何昌育提供的身份证租下海口市万华路2号新兴大厦401房,作为分装毒品的窝点,由邓帮良提供天平秤以及剪刀、塑料袋等分包工具,并通过手机、寻呼机联系销售毒品。

同年3月27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邓帮良在海口市沿江饭店607房收到潘德乙提供的海洛因,遂安排黄有森、何昌育分包,安排陈贻波负责销售,并将其手机交给陈贻波以便与买毒人联系。10时20分,何昌育驾驶车牌号为琼CU0428的摩托车与黄有森一起携毒品前往新兴大厦401房,途经机场东路时,遇公安人员设卡临时检查,二人弃车逃跑,后被抓获,并查获黄有森随身携带的海洛因4包重550.3克、何昌育随身携带的海洛因9包重8.85 克。当晚,公安人员在海口市沿江饭店610房将邓帮良、陈贻波抓获,同时,对新兴大厦401房进行搜查,缴获海洛因3包重0.93克、天平秤一台、砝码一套、剪刀一把、毒品包装物四片,并在该包装物上提取陈贻波的指纹四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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