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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楚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03年)(2)
一、 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09 号刑事裁定及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汕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楚荣的量刑部分;
二、 被告人陈楚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贵君
审判员 李祥民
代理审判员 周刚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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