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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志贪污挪用公款案

法公布(2003)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刑复字第262号

被告人何文志,男,194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大专文化,原系厦门国投节能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厦门市思明区巡司顶10号502室。1999年8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文志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0年12月16日以 (2000)厦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文志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活放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何文志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9日以(2001)闽刑终字第24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89年至1994年,被告人何文志在任厦门市地方外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外汇办)副主任、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外贸经济处(以下简称外经处)处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及具体执行厦门市地方外汇使用计划的职务便利,将外汇办买卖外汇额度的款项、美元汇差款、存款收益款及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企业使用所收取的利息等部分款项予以截留,采取收入不入帐、隐瞒不报等手段,将上述款项转入其设立的外经处“小金库”账或以其亲属名义设立的公司帐户,大部分资金用于以其亲属名义购置房地产等。在外汇办、外经处撤销并移交资产、资金时,对外经处 “小金库”的资金、帐目及其转入其他帐户的外汇办公款、资产没有进行汇报、移交,至案发长达六年之久。何文志先后作案六次,共侵吞公款人民币14326944.24元。此外,1995年至1999年,被告人何文志利用担任厦门国投节能有限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节能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的大量公款擅自用于理财、存储,并采用制作虚假协议、虚报理财收益率等手段,将部分收益款不入帐并转入由其控制、掌握的银行账户非法占有,先后作案二次,共侵吞公款人民币2816280元。 至1998年5月,何文志还授意他人以虚假的往来帐等为由转款经其签批后将节能公司资金转至由其控制的兴和实业公司等银行帐户,用于个人高息存储、申购原始股票、理财等营利活动,先后作案五次,共挪用公款人民币3892万元,个人获利人民币296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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