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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国强等抢劫、盗窃案

法公布(2003)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刑复字第274号

被告人冼国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镇东街南门巷58号。1997年3月18日 因犯贩卖毒品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本案于1997年11月28日被押回惠东县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钟德文,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镇东湖埔70号。 1998年1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许建东,又名彭伟东,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惠东县平山镇东街十三巷19号。 1993年10月25日囚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3月18日被减刑释放。 1996年12月28日因犯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惠东县第一看守所服刑。

被告人宁丰恒,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明县思乐乡那功村高埋组。 1997年3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本案于1997年11月28日被押回惠东县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冼国强、钟德文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许建东、宁丰恒犯抢劫罪一案,于1998年7月22日以(1998)惠中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冼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八年六个月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钟德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许建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六个月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宁丰恒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尚未执行完毕刑罚八年六个月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冼国强、钟德文、许建东、宁丰恒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1年9月5日以(1998)粤高法刑终字第773号刑事判决,驳回冼国强、钟德文、许建东、宁丰恒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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