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国强等抢劫、盗窃案
法公布(2003)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刑复字第274号
被告人冼国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镇东街南门巷58号。1997年3月18日 因犯贩卖毒品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本案于1997年11月28日被押回惠东县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钟德文,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镇东湖埔70号。 1998年1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许建东,又名彭伟东,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惠东县平山镇东街十三巷19号。 1993年10月25日囚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3月18日被减刑释放。 1996年12月28日因犯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惠东县第一看守所服刑。
被告人宁丰恒,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明县思乐乡那功村高埋组。 1997年3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本案于1997年11月28日被押回惠东县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冼国强、钟德文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许建东、宁丰恒犯抢劫罪一案,于1998年7月22日以(1998)惠中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冼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八年六个月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钟德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许建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六个月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宁丰恒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尚未执行完毕刑罚八年六个月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冼国强、钟德文、许建东、宁丰恒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1年9月5日以(1998)粤高法刑终字第773号刑事判决,驳回冼国强、钟德文、许建东、宁丰恒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5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冼国强分别伙同龚新添、胡敏、陈光军(均已判刑)、邓德孝、袁通、薛船彬(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五·四式手枪、催泪枪、尖刀等凶器,先后在惠东县平山镇南湖路门诊室、白花镇樟山村路段、大岭镇黄板湖村路段抢劫三次,共抢得银灰色兰鸟牌出租车、黑灰色兰鸟王牌出租车各一辆及人民币100元、港币5∞元。抢得的车辆均存放在被告人许建东家车库,后分别由龚新添以人民币2万元,许建东、冼国强以人民币6.3万元的价格销赃。冼国强获赃款人民币27500元,许建东获赃款人民币9000元。
1995年1l月,被告人冼国强、钟德文、许建东共谋后,先后两次在惠东县平山镇青云小学附近和赤岭附近抢劫所乘出租车,由冼国强持五·四式手枪进行威胁,三人两次抢得红色捷达牌出租车和2.8黑色皇冠牌出租车各一辆。抢得的车辆由许建东分别以人民币2万元和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销赃,赃款由三人均分。 1995年12月6日,26日被告人冼国强、钟德文、宁丰恒乘坐被告人许建东驾驶的汽车,在惠东县白花镇税务所附近,乘当地修 路,过往车辆行驶缓慢之机,采取驾车撞击前面车辆尾部,待被撞车辆停下后,持枪威胁、捆绑司机的手段,先后抢得300SEL深灰色奔驰牌小汽车和银灰色S320奔驰牌小汽车各一辆及人民币、烟酒、手提电话、手表等财物。抢得的车辆分别以人民币25万元和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及赃物由四人均分。
1996年1月26日,被告人冼国强、钟德文、宁丰恒共谋后,由钟德文、宁丰恒骗乘出租车至惠东县大岭镇糖厂附近,尔后,由等候在此的冼国强持枪威胁司机,三人抢得现代牌绿色出租小汽车 一辆。该车后被公安机关缴获,已发还被害人。
1996年12月26日和1997年1月4日,被告人钟德文伙同“阿山”等四人,先后在惠东县大岭镇万松管理区路段,持自制手枪、尖刀、西瓜刀等凶器,抢得面包车二辆及人民币、手提电话、金项链、金戒指等财物。其中一辆面包车已销赃,钟德文获赃款人民币2000元。
1996年4月,被告人冼国强、钟德文伙同肖联君(已判刑)、叶伟强(另案处理)盗窃惠东县司法局2.8银灰色皇冠牌小汽车一辆,由冼国强以人民币45000元的价格销赃,冼国强、钟德文、叶伟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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