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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文贪污、诈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经营、脱逃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案

法公布(2003)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刑复字第188号

被告人王昭文,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专文化,原系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吉林石油采购供应站副经理,住吉林市华南小区9号楼3单元4楼。 199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昭文犯贪污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脱逃罪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00年12月21日以(2000)延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昭文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宣判后,王昭文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5日以(2001)吉刑经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 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昭文犯贪污罪、诈骗罪、脱逃罪的定罪量刑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的主刑部分,撤销该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昭文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定罪量刑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财产刑部 分,认定被告人王昭文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 其犯贪污罪、诈骗罪、脱逃罪的刑罚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的主刑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一、关于贪污的事实
1、1991年5月,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准备在广东省珠海市建立一个窗口公司,并与珠海(中国)海达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海达公司)签订了联合经营协议书。同年6月,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将在珠海市成立公司及与珠海海达公司联营之事交给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吉林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吉林采购站)办理并经营有关业务。 1991年7月至1992年11月,被告人王昭文利用担任吉林采购站业务科长的职务便利,借联营之机,使用吉林采购站的资金,以吉林采购站的名义从齐齐哈尔市石油产品经销公司齐铁石油供应站、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厂等处购买各类成品油15笔,销售给天津石油公司、吉林省石油总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永吉支公司等单位。王昭文采取隐瞒购销业务、收款不入帐的手段,将销售盈利款截留在珠海海达公司帐户和长城卡中,共计人民币430万余元。王昭文将其中87万余元,用于个人购买房屋、提取现金,据为已有;将其中20万元借给吕志国,侦查终结前来归还,一、二审判决认定王昭文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经审查,王昭文借给吕志国用于开办公司的20万元,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昭文将该款据为已有,不能认定王昭文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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