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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平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

法公布(2001)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刑复字第176号

  被告人李天平,男,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捕前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2号楼1407室(户口在山西省永济市电机厂)。1997年7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天平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1999年7月7日以(1999)青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天平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李天平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9日以(2000)鲁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6年8月,被告人李天平从江苏省徐州市人民商场财务科副科长高翔处获得10份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李天平使用私刻的“中国工商银行21101山西”钢印章、山西省运城地区生产资料公司印章,伪造了承兑申请人为山西省运城地区生产资料公司,收款人为北京日上电子有限公司,金额分别为350万元、220万元、480万元和450万元的4份银行承兑汇票。1996年11月至1997年2月,李天平持伪造的4份银行承兑汇票至青岛市,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青岛华立实业总公司出纳员黄杰,李天平请求黄杰帮助办理贴现。随后,黄杰将李天平伪造的4份银行承兑汇票,在青岛保税区方圆贸易有限公司背书,并在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办理金额为350万元、220万元两份汇票的贴现;金额为480万元、450万元的另外2张银行承兑汇票,由黄杰委托青岛华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匡正茂帮助办理贴现,匡找到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张红雨,通过张从青岛青迪商贸有限公司办理了贴现。在办理上述汇票贴现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曾就4张汇票的真实性,委托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向中国工商银行运城分行广场办事处红旗西街分理处(以下简称红旗西街分理处)电报查询;李天平得知此事后,欺骗红旗西街分理处门卫古海林将查询电报截留,并让家中保姆(现已死亡)及母亲赵冬香将查询电报取回销毁,以中国工商银行运城分行名义伪造回电给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谎称上述4份银行承兑汇票是该行签发。李天平通过对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骗取人民币共计1500万元,所骗赃款除用于支付贴息、付他人好处费外,大部分转入北京日上电子有限公司和李天平的岳父张俊峤为经理的北京台起物资公司的帐户,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挥霍使用。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300余万元及用赃款购买的价值人民币100万余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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