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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法公布(2001)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1)刑复字第83号

  被告人黄文龙,男,1971年l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高中文化,原系普宁市大兴实业公司经理,住普宁市流沙镇流沙南平里190栋西梯五楼东套。2000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文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01年2月27日以(2001)揭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文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黄文龙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6日以(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8年12月至1999年12月,被告人黄文龙伙同周晓青(另案处理)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取得了普宁市大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普宁市科发电器厂、普宁市启胜电器厂、普宁市诚大制衣厂、普宁市中达织造有限公司、普宁市亨伟纶织有限公司、普宁市格佳威电器厂、普宁市诚仕达电器厂、普宁市嘉圆五金塑料厂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律手续,上述大兴公司及其属下的普宁市科发电器厂等八家成员企业均为没有生产场地、没有生产设备、没有生产人员的虚假企业。被告人黄文龙、周晓青指使他人以普宁市科发电器厂等八家成员企业的名义,到税务机关申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尔后以这八家成员企业的名义给大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1份,税额22,030,251.48元。其中:普宁市科发电器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税额2,646,313.82元;普宁市启胜电器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税额2,694,346.8元;普宁市诚大制衣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额2,435,911.7元;普宁市中达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税额3,901,248.06元;普宁市亨纬纶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额2,933,163.87元;普宁市格佳威电器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税额3,434,112.13元;普宁市诚仕达电器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税额3,844,546.98元;普宁市嘉圆五金塑料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140,608.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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