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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振沅等七人伪造货币案(2)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90号维持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贵君


代理审判员  苗有水

代理审判员  张先旭

二○○一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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