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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受贿案(10)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周坤出庭作证证实:为感谢成克杰给银兴公司谋取利益,多次直接或经李平转送给成克杰人民币、港币、美元、黄金制品和手表等款、物,共价值人民币近60万元。

  2、证人李平的证言证实:成克杰在帮助银兴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变更公司隶属关系和联系贷款等期间,多次亲自或经她转手收受周坤送给的美元、港币、手表、金砖等款、物,由她将金砖、工艺品黄金狮子等在香港变卖,换取现金。

  3、当庭出示并经成克杰辨认的物证劳力士牌男表、书证钻戒照片证实:该手表及钻戒系成克杰与李平从周坤处收受。

  4、被告人成克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周坤、李平的证言基本相符,可相互印证。

  四、199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信托公司及其下属的桂信公司联系到贷款,可获得“好处费”,便通过李平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向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要求,使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向信托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600万元(后信托公司将该款借给桂信公司使用),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向桂信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此后,李平两次收受桂信公司给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兑换成港币,存入其在香港浙江兴业银行的帐户内,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平的证言证实:她将信托公司及桂信公司要求贷款的请托及可获得“好处费”的情况告诉成克杰后,成克杰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向信托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600万元,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向桂信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后由她出面,两次收受桂信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0万元,并将收取“好处费”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2、证人曾国坚的证言证实:由于成克杰提出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向信托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600万元,该贷款至今未还。

  3、证人高武学、李光明的证言证实:由于成克杰提出要求,中国银行广西分行考虑到与成克杰的关系,向桂信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如果不是成克杰提出要求,该贷款不可能发放。

  4、被告人成克杰在侦查期间及庭审中的供述均证实:李平将信托公司和桂信公司要求贷款的请托及可为此获得“好处费”的情况告诉他后,他表示同意,便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为信托公司解决贷款,中国银行广西分行为桂信公司解决贷款。成克杰在侦查期间亦供述,李平在事前、事后将收取“好处费”的情况告诉过他。成克杰的供述与证人李平、曾国坚、高武学等人的证言基本相符,可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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