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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受贿案(11)

  5、证人韦鼎桓、李平原、黄国生、覃小玲、韦建国的证言证实:信托公司及桂信公司通过李平申请到银行贷款计人民币1600万元,桂信公司两次付给李平“好处费”计人民币60万元。

  6、证人张静海的证言证实:他帮助李平提取了桂信公司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

  7、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的贷款审批手续等书证证实: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向信托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600万元,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向桂信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1000万元。

  8、桂信公司的现金支票、费用报销单等书证及鉴定结论证实:李平从桂信公司领取人民币20万元。

  9、桂信公司帐册、银行进帐单、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凭条、取款凭条等书证及鉴定结论证实:张静海帮助李平提取桂信公司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

  五、1997年7月,被告人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桂隆公司董事长刘新民许诺,如帮助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拉平隧洞工程,可得到“好处费”,便通过李平接受请托,利用职权,指令自治区移民办将该工程交由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并直接干预工程招标工作,更改中标标段,使本应承建标的较低的上游段工程的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到了标的较高的下游段工程。在此期间,李平从刘新民处收受了铁道部隧道工程局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 180万元,兑换成港币,存入其在香港浙江兴业银行的帐户内,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平的证言证实:刘新民委托她帮助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揽拉平隧洞工程,并答应付给“好处费”。她将上述情况告诉成克杰,成克杰便利用职权,使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揽到拉平隧洞工程中标的较高的下游段工程。她从中收受刘新民转送的“好处费”人民币180万元,并将收受“好处费”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2、证人刘新民的证言证实:铁道部隧道工程局委托他帮助承揽拉平隧洞工程,付给“好处费”人民币200万元。他通过李平帮忙承揽该工程,付给李平“好处费”人民币180万元。

  3、证人秦逸民出庭作证证实:成克杰指令自治区移民办将拉平隧洞工程交由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得知铁道部隧道工程局在招标中获得标的较低的上游段工程后,成克杰又指令更改标段,将标的较高的下游段工程交给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证人奉恒高等人的证言亦证实上述情节,且与秦逸民的证言基本相符,可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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