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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受贿案(12)

  4、被告人成克杰在侦查期间及庭审中的供述均证实:李平告诉他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想承揽拉平隧洞工程,他同意帮忙,并要求负责此项工程的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奉恒高将该工程交由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又指令更改标段,使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到标的较高的工程段。成克杰在侦查阶段还多次供述,李平在事前、事后将获取“好处费”的情况告诉过他。

  5、证人张长征、李国民的证言证实:铁道部隧道工程局通过刘新民获得拉平隧洞工程下游标段,付给刘新民所在的桂隆公司人民币200万元。

  6、证人陈高峰、周克凡、吴红雨的证言证实:陈高峰从铁道部隧道工程局付给的人民币200万元中,提取现金180万元交给刘新民。

  7、拉平隧洞工程投标书、中标书、协议书等书证证实:铁道部隧道工程局中标的工程段为上游段,后变更为下游段。

  8、铁道部隧道工程局财务帐册、桂隆公司帐册、银行汇票、进帐单等书证证实: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汇入桂隆公司帐户人民币200万元。

  9、桂隆公司帐册、户名分别为陈高峰、周克凡、吴红雨的中国银行长城卡取现单等书证证实:刘新民为向李平支付“好处费”,提取现金人民币180万元。

  六、1994年初至1997年4月,被告人成克杰通过李平接受甘维仁的请托,利用职权,帮助甘维仁晋升职务,使甘维仁由广西合浦县副县长先后晋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为此,李平四次经手收受甘维仁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7万元,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甘维仁的证言证实:他为了晋升职务,先后四次向成克杰、李平行贿人民币27万元。经成克杰推荐,他两次被提升职务。

  2、证人李平的证言证实:甘维仁为晋升职务,多次通过她向成克杰请托,她四次收受甘维仁送给的人民币27万元,并将收受贿赂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3、证人杨基常、王庆录、徐爱俐、叶学明、马庆生、黄学权的证言证实:经成克杰积极推荐,甘维仁先后升任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4、被告人成克杰在侦查期间及庭审中的供述均证实:他接受甘维仁的请托后,便利用职权帮助甘维仁晋升职务,李平将收受甘维仁钱款的情况告诉过他。此供述与上述证据基本相符,可相互印证。

  七、1996年至1997年,被告人成克杰接受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局长周贻胜的请托,向中共北海市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推荐周贻胜担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长。为此,成克杰两次收受周贻胜给予的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币24911元)。成克杰将该款交给李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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