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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受贿案(13)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周贻胜的证言证实:成克杰接受其提升职务的请托并两次收受他给予的美元3000元。

  2、证人李平的证言证实:成克杰将周贻胜给的美元交她保管。

  3、证人杨基常、李克的证言证实:成克杰曾推荐周贻胜担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长。

  4、被告人成克杰的供述证实:他收受了周贻胜的美元3000元。其供述与上述证据基本相符,可相互印证。

  八、1996年初至1997年2月,被告人成克杰接受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主任李一洪的请托,利用职权,指令自治区计委推荐李一洪担任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并在推荐报告上批示同意,使李一洪担任了该职务。为此,成克杰收受李一洪给予的人民币1.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一洪的证言证实:成克杰接受他的请托,推荐他晋升职务,他三次送给成克杰人民币共计1.8万元。

  2、证人杨道喜、罗宽中、吴代慧的证言证实:成克杰推荐并批示李一洪担任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

  3、自治区计委建议函、任职通知等书证证实:经成克杰批示同意后,李一洪被任命为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

  4、被告人成克杰关于收受李一洪人民币1.8万元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基本相符,可相互印证。

  综上,被告人成克杰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与李平共同为请托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0373元。案发后,上述款、物已全部追缴,扣押清单由检察机关随李平案移送。

  对于被告人成克杰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成克杰与李平共谋为二人结婚生活准备钱财,利用成克杰的职权收受贿赂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李平的多次证言证实,成克杰几次与其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由其出面联系项目,接受他人请托,由成克杰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二人收取钱财,为今后生活做准备;证人周宁邦的证言证实,成克杰与李平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其提议二人利用成克杰的职权,先赚钱后结婚;被告人成克杰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亦曾多次作过供述,其供述与李平、周宁邦的证言相符,能够相互印证。因此,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本院对被告人成克杰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成克杰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孟昭奉的亲笔证词、证言、成克杰与亲属的合影照片,以及成克杰的辩护人据此认为成克杰家庭婚姻稳定,起诉书认定成克杰与李平准备各自离婚后结婚的事实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李平、周宁邦的多次证言均证实,成克杰与李平自1993年起,曾数次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并因此引发成克杰的婚姻危机;被告人成克杰在侦查期间对上述事实亦多次作过供述,其供述与证人李平、周宁邦的证言基本相符,可相互印证。成克杰的辩护人提供的证人孟昭奉的证词、证言及合影照片不能客观、全面、真实地证明成克杰的家庭婚姻状况,否定不了证人李平、周宁邦的证言及被告人成克杰的供述所证实的成克杰与李平准备各自离婚后结婚这一事实。因此,本院对成克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其提供的证词、证言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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