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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受贿案(18)

  八、1996年初至1997年2月,被告人成克杰接受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主任李一洪的请托,利用职权,指令自治区计委推荐李一洪担任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并在推荐报告上批示同意,使李一洪担任了该职务。为此,成克杰收受李一洪给予的人民币1.8万元。

  综上,被告人成克杰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与李平共同为请托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0373元。案发后,上述款物已全部追缴,扣押清单由检察机关随李平案移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成克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李平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成克杰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高级领导干部,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然成克杰受贿的赃款已被追缴,但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诉人成克杰上诉提出的主要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其与李平为结婚准备钱财,共同收受贿赂的事实不成立;2、不应当由其承担李平收受“好处费”的刑事责任;3、在银行为银兴公司、信托公司、桂信公司发放贷款过程中,其没有利用职权为这些公司谋取利益;4、其将周坤给予的财物交给李平,是让李平退还给周坤,并无受贿的故意;5、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有自首情节,并能写信给李平,要其退回5000多万元财物,已挽回全部损失,希望二审法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成克杰的辩护人张建中的辩护意见为:1、一审判决认定成克杰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李平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钱财,以备婚后使用的证据不足;2、让成克杰对李平单独收受、占有财物的行为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3、各专业银行与地方政府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成克杰要求各专业银行为银兴公司、信托公司、桂信公司发放贷款,不属于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4、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成克杰的辩护人郭金海的辩护意见为:1、成克杰和李平的关系只是婚外情,一审判决认定成、李二人准备各自离婚后结婚,并接受周宁邦的建议,利用成克杰的职权“先赚钱,后结婚”的证据不足;2、一审判决认定成克杰对李平收受的“好处费”负有共同占有的责任,依据不足;3、应认定成克杰具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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