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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受贿案(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家琛

审判员 任卫华

审判员 高贵君

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韩晋萍

附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0)一中刑初字第148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成克杰,男,66岁(1933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大学文化,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新城所七星路片区党委大院七星路128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0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张建中、赵志成,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0)第 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于2000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副检察长方工、周晓燕,代理检察员王伟、杨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克杰及其辩护人张建中、赵志成,证人周坤、秦逸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1993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女,46岁,香港居民,另案处理)准备各自离婚后结婚,商议趁成克杰在位,利用其职权,为婚后生活共同准备钱财。此后,成克杰、李平共同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财物。

  一、1994年3月10日,被告人成克杰利用职权,将广西银兴房屋开发公司(后更名为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银兴公司)由原隶属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改为直接隶属自治区政府领导和管理。1994年初至1995年6月,成克杰通过李平接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另案处理)请托,并从李平处得知可以得到好处,遂利用职权,指定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以下简称停车购物城工程)由银兴公司承建,要求自治区计委尽快办理立项手续;指令南宁市政府将该工程85亩用地以每亩55万元低价出让给银兴公司;多次向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行长曾国坚提出要求,为银兴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为取得事先约定的好处,在张静海(另案处理)的协助下,成克杰、李平收受周坤以银兴公司多付土地转让费的方式给予的人民币20211597元。李平将其中人民币900万元送给张静海。成克杰、李平取得人民币112115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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