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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受贿案(5)

  综上,被告人成克杰伙同李平或单独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0373元,李平将其中1150万元送给帮助转款、提款的张静海。成克杰、李平实得贿赂款29590373元。上述赃款、赃物大部分被李平转移到香港保管,案发后已全部收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成克杰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成克杰在开庭审理中,供认其曾决定让银兴公司承建停车购物城工程和民族宫工程,并帮助银兴公司解决建设资金,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曾通过李平或直接送给其价值人民币55万余元的款、物;供认其曾帮助信托公司和桂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帮助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揽拉平隧洞工程;亦供认其曾向有关部门和负责人推荐甘维仁、周贻胜、李一洪晋升职务。但又辩解称:起诉书指控其和李平为结婚准备钱财,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没有根据;将停车购物城工程和民族宫工程交由银兴公司承建及向银兴公司拨款是正当的职务行为;帮助银兴公司和信托公司从银行贷款,不违反规定;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施工能力较强,推荐其承建拉平隧洞工程,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属正当的职务行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没有收受任何贿赂;推荐甘维仁、周贻胜、李一洪晋升职务是正常职务行为,甘维仁、李一洪的职务晋升是经组织部门研究决定的;没有收受甘维仁的钱款;虽然收受了周贻胜、李一洪的钱款,但这与李一洪的职务晋升和推荐周贻胜晋升职务没有关系。

  被告人成克杰的辩护人张建中、赵志成在开庭审理中,对成克杰所供认的内容未表示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成克杰为与李平结婚生活而利用职权准备钱财的证据不足;成克杰作为自治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帮助有关单位承建停车购物城工程、民族宫工程、拉平隧洞工程,是正当履行职责;成克杰为请托人联系银行贷款,没有利用职权,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成克杰向组织部门推荐甘维仁、周贻胜、李一洪,没有违反规定,指控其收受甘维仁的钱款缺乏证据;成克杰收受周贻胜、李一洪的钱款与二人的职务晋升没有因果关系;李平让成克杰帮助请托人办理有关事项,收取“好处费”,系商业行为,“好处费”均被李平和张静海占有,成克杰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成克杰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回涉案全部财物,其行为应视为自首,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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