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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受贿案(6)

  在庭审中,被告人成克杰的辩护人提供了证人孟昭奉(成克杰之妻)的亲笔证词、证言各一份及成克杰与亲属的合影照片一张,以证明起诉书认定的成克杰和李平准备各自离婚后结婚的事实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1993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为此,时任成克杰秘书的周宁邦向李平建议,利用成克杰在位的有利条件,二人先赚钱后结婚,为以后共同生活打好物质基础。李平将周宁邦的建议转告成克杰后,成克杰表示同意,并与李平商定,由李平联系请托人,由成克杰利用其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二人收受钱财,存放境外,以备婚后使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平的多次证言证实:她和成克杰在1993年底曾谈起各自离婚后再结婚的事情。周宁邦对她讲,现在结婚不现实,没有什么经济基础,不如趁成克杰在位时赚些钱,为将来的生活打好基础。后她把周宁邦的建议转告给成克杰,成克杰讲周宁邦说的先赚钱再结婚是对的,让她去看看有什么生意可做。当时是想通过成克杰拿土地、拿项目去赚钱。在收到第一笔“好处费”时,她和成克杰就商量把钱存到境外,不要存在境内。

  2、证人周宁邦的证言证实:1993年底,成克杰与李平曾商量各自离婚、结婚。他对李平讲,你们没有经济基础,不如趁成克杰在位的时候,利用成克杰的地位和影响多赚些钱,为将来结婚打好物质基础,并让李平把这些话转告成克杰。

  3、被告人成克杰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1993年,李平曾向他转告过周宁邦的上述建议。他认为周宁邦说的先赚钱再结婚是有道理的。以后,他和李平就考虑找一些项目,拿些“好处费”,共同赚钱。成克杰的供述与证人李平、周宁邦的证言基本相符,可相互印证。

  此后,从1994年初至1997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相互勾结,接受银兴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利用成克杰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具体事实如下:

  一、1994年初至1995年6月,被告人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银兴公司承建停车购物城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可得到巨额“好处费”,便通过李平接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的请托,利用职权,未经讨论,将银兴公司划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将停车购物城工程交由银兴公司承建,并要求自治区计委尽快为该工程立项;指示南宁市政府将该工程85亩用地的出让价格,从评估价每亩人民币96万余元压低至55万元;多次向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要求,使该行向银兴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此后,银兴公司按照周坤与李平的约定,将贿赂款人民币20211597元汇入李平指定的银行帐户。李平将其中人民币900万元付给为其转取贿赂款的张静海,其余人民币11211597元兑换成港币,存入其在香港浙江兴业银行的帐户内,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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