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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受贿案(7)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平的证言证实:她和周坤商谈工程项目、贷款时,周坤许诺如帮助银兴公司承建停车购物城工程。压低工程用地价格、解决银行贷款等,可付“好处费”。后她将周坤的上述请托事项及可获得“好处费”的情况告诉成克杰。成克杰便利用职权,变更银兴公司隶属关系,将停车购物城工程交给银兴公司承建,压低工程用地出让价格,帮助银兴公司贷款。她出面收受了银兴公司给予的人民币2021万余元,除送给张静海人民币900万元外,余款人民币1121万余元兑换成港币,存入她在香港浙江兴业银行的帐户内,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2、证人周坤出庭作证证实:他向李平许诺,如成克杰为银兴公司在变更隶属关系、承建停车购物城工程、压低工程用地价格和贷款等事项上帮忙,银兴公司将付“好处费”。成克杰利用职权,帮助银兴公司在上述事项上谋取利益后,银兴公司按约定付给成克杰和李平“好处费”人民币2021万余元。

  3、被告人成克杰在侦查期间及庭审中的供述均证实:李平将周坤的有关请托事项告诉他后,他表示同意,便要求将银兴公司划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决定将停车购物城工程交给银兴公司承建;要求自治区计委尽快为该工程办理立项手续;指示南宁市政府压低地价;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为银兴公司解决贷款。成克杰在侦查期间亦供述,李平在事前、事后,均将收受银兴公司“好处费”的情况告诉过他。成克杰的供述与有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基本相符,可相互印证。

  4、证人刘咸岳、许季方、何宾的证言及《关于变更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隶属关系的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等书证证实:成克杰指令将银兴公司划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

  5、证人杜宝成、洪普洲、梁志强的证言及《关于广西银兴房屋开发公司新建银兴商城项目立项的批复》等书证证实:成克杰违反工程项目立项的规定程序,指令自治区计委有关部门为银兴公司办理了银兴商城(即停车购物城)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6、证人杜宝成、李宗泽的证言及《地价评估报告》、《关于南宁市停车城地价问题的批复》、《关于缓交南宁市停车城土地转让费的报告》等书证证实:成克杰将停车购物城工程用地价格由评估价每亩人民币96万余元,压低到55万元。

  7、证人曾国坚的证言证实:在成克杰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向银兴公司发放几千万元贷款时,该行曾认为周坤信誉不好,对其不放心,不想发放这笔贷款。后经成克杰多次要求,该行向银兴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该贷款至今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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