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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受贿案(9)

  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马子荣

  审判员 陆伟敏

  审判员 胡万德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章)

  书记员 杨雪翎

  书记员 陶 炜



附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0)高刑终字第43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克杰,男,66岁(1933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大学文化,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新城所七星路片区党委大院七星路128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0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张建中,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金海,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14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成克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1993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另案处理)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为此,时任成克杰秘书的周宁邦向李平建议,利用成克杰在位的有利条件,二人先赚钱后结婚,为以后共同生活打好物质基础。李平将周宁邦的建议转告成克杰后,成克杰表示同意,并与李平商定,由李平联系请托人,由成克杰利用其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二人收受钱财,存放境外,以备婚后使用。此后,从1994年初至1997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相互勾结,接受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银兴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利用成克杰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具体事实如下:

  一、1994年初至1995年6月,被告人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银兴公司承建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以下简称停车购物城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可得到巨额“好处费”,便通过李平接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的请托,利用职权,未经讨论,将银兴公司划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将停车购物城工程交由银兴公司承建,并要求自治区计委尽快为该工程立项;指示南宁市政府将该工程85亩用地的出让价格,从评估价每亩人民币96万余元压低至55万元;多次向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贷款要求,使该行向银兴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此后,银兴公司按照周坤与李平的约定,将贿赂款人民币20211597元汇入李平指定的银行帐户。李平将其中人民币900万元付给为其转取贿赂款的张静海,其余人民币11211597元兑换成港币,存入其在香港浙江兴业银行的帐户内,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二、1996年上半年至1997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银兴公司承建广西民族宫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可得到巨额“好处费”,便通过李平接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的请托,利用职权,将广西民族宫工程交由银兴公司与自治区民委共同开发建设;将该项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区民委改为银兴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贷款要求,使该行向银兴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违反国家规定,指令自治区房改办公室将房改基金人民币25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两次批示自治区财政厅将财政周转金人民币50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为银兴公司向国家计委申请到项目补助款人民币1300万元。此后,银兴公司按照周坤与李平的约定,以汇款等方式将贿赂款人民币900万元、港币804万元(折合人民币8606436元)支付给李平。李平将其中人民币250万元付给为其转取贿赂款的张静海,余款人民币650万元兑换成港币,连同港币804万元存入其在香港浙江兴业银行的帐户内,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三、1994年7月至1997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在接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请托,为银兴公司承建停车购物城工程和广西民族宫工程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先后在香港和南宁市收受周坤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港币2万元、美元2万元、黄金钻戒1对、金砖1块、工艺品黄金狮子1对、劳力士牌情侣表1对、劳力士牌男表1块,款物合计人民币559428元。其中金砖1块、工艺品黄金狮子1对、劳力士牌男表1块和美元2万元、人民币2万元(款物共计人民币45.5万余元)由成克杰收受,其余款物由成、李共同收受或由李平单独收受后告知成克杰。以上款物多数由李平存放在香港。   四、199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广西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及其下属的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桂信公司)联系到贷款,可获得“好处费”,便通过李平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向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贷款要求,使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向信托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600万元(后信托公司将该款借给桂信公司使用)、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向桂信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此后,李平两次收受桂信公司给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兑换成港币,存入其在香港浙江兴业银行的帐户内,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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