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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受贿案(9)

  4、证人袁凤兰、刘咸岳、潘鸿权、黄海坤的证言及《关于广西民族宫建设筹备工作会议纪要》、《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书证证实:成克杰指定由银兴公司承建民族宫工程并将项目法人变更为银兴公司。

  5、证人肖广诚的证言及《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银行存款明细帐等书证证实:由于成克杰提出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向银兴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

  6、证人袁凤兰、涂运彪的证言及银行转款凭证等书证证实:成克杰违反规定,指令自治区房改办公室将房改基金人民币25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

  7、证人佘国信的证言及《关于广西民族宫有限公司5000万元财政拨款情况的说明》、《财政周转借款合同书》、预算拨款凭证等书证证实:成克杰两次批示自治区财政厅将财政周转金人民币50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

  8、证人杨道喜、梁斌的证言及自治区四十周年大庆筹委会会议纪要、请求解决自治区四十周年庆祝活动重点项目建设经费的请示、国家计委办公厅的复函、预算拨款凭证等书证证实:成克杰指示自治区计委向国家计委为银兴公司申请到民族宫项目补助款人民币1300万元。

  9、证人程晓梅、张丽铭的证言及银兴公司帐册、北海银新房地产公司南宁分公司帐册、广西南宁财贸物资公司的帐册等书证证实:李平让程晓梅、张丽铭帮助提取银兴公司付给的“好处费”人民币300万元。

  10、证人张静海的证言及转帐支票、户名为张静海的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转帐传票等书证证实:张静海帮助转取银兴公司付给李平的“好处费”人民币600万元,李平送给张静海人民币250万元。

  11、证人林锡森、王新强、周莉萍的证言及广西民族宫建设有限公司帐册、基达企业有限公司帐册等书证证实:银兴公司将公司资金往返转汇后,兑换成港币804万元,由经手人交给周坤。

  12、证人李秀玲、陈奇志的证言证实:周坤让银兴公司财务汇出人民币2000余万元。

  三、1994年7月至1997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在接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请托,为银兴公司承建停车购物城工程和民族宫工程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先后在香港和南宁市收受周坤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港币2万元、美元2万元、黄金钻戒1对、金砖1块、工艺品黄金狮子1对、劳力士牌情侣表1对、劳力士牌男表1块,款、物合计人民币559428元。其中金砖1块、工艺品黄金狮子1对、劳力士牌男表1块和美元2万元、人民币2万元(款、物共计人民币45.5万余元)由成克杰亲自收受,其余款、物由成克杰、李平共同收受或由李平单独收受后告知成克杰。以上款、物多数由李平存放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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