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等与长春市商业银行企业债券垫付纠纷上诉案(2)
1996年9月6日,经证券公司请示,市人行以长银复(1996)126号《关于同意长春市解放城市信用社等三家城市信用社为长春证券公司代办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同意证券公司在原新兴信用社铁北分部代理长春市轮胎厂、吉林省联合置业国际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中,代办债券的发行和兑付业务。在上述企业债券代理发行之后,证券公司又签署11份加盖原新兴信用社铁北分部字样印章的代理发行协议,该11份协议仅得到了吉林省计划委员会或长春市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所签协议书均为自制的。在此期间,加上经市人行批复同意的2份代理发行协议,共计13份,其中口头协议3份,均为"发新还旧",除3份协议以实物券发行外,其余以加盖证券代办处业务印章的代保管单形式发行。此间发行的企业债券,共计超发9笔,均以代保管单的形式发行,所涉金额1592.6万元。
在上述企业债券发行期间,证券代办处和原新兴信用社铁北分部在未与证券公司签订代理发行协议的情况下,还擅自发行了 19笔企业债券,有的载明"一年自卖",有的假借企业之名,所涉本金合计35028.8万元,均以加盖证券代办处业务印章的代保管单形式发行。
另查明:1996年8月29日,工行长春市分行稽核处出具了一份《关于原新兴信用社铁北分部稽核情况报告》,指出了原新兴信用社铁北分部在管理上混乱的若干问题,其中涉及证券代办处设置债券手续费帐外帐的问题称:从该社帐务上查该社1993年开始代理发行多种证券。到1996年6月24日止,累计发行金额6727. 3万元。从人民银行证券部查该社1992年至1996年6月3日发行8247.8万元,相差1520.5万元。1993年12月27日至1995年 12月1日共收取代理发行债券手续费19笔29.6万元,1996年另收取3笔5.1万元,共计收取手续费34.7万元。支出33.2万元,其中职工分14.8万元,招待费3.6万元,职工福利1.9万元,交劳服公司6500元,给铁北办事处秘书科2000元,给有关人员1.8万 元,支付起诉费1万元,其他支出2763元,转入"501"利息收入科目1万元,冲销招待费15050元,转入该社食堂5050元,剩余1.5 万元不知去向。从人民银行证券部查该社1992年至1996年6月 3日共收取34笔手续费,金额为60.5万元,比该社帐面反映数多出25.8万元。上述稽核期间,共涉及证券公司与证券代办处所签的代理发行协议39份。
还查明: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精神,经长春市人民政府请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7月22日以银函(1996)254号《关于长春市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同意长春市人民政府成立合作银行筹备组,遂合作银行筹备组成立,即开展工作。1996年10月30日,合作银行筹备组在《金融时报》上发布公告,该公告第三条规定:"自本公告之日起至长春城市合作银行正式成立,上列城市信用社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筹备领导小组已授权的除外)均需报经长春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凡未经批准的,长春城市合作银行将不承 担任何法律责任。"该条款所称"上列城市信用社"包括原新兴信用社。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长春市商业银行正式成立前,证券公司与证券代办处,原新兴信用社铁北分部所签订的代理发行协议均未经合作银行筹备组办公室批准。 1997年10月20日,原新兴信用社等单位在《发起人协议》上签章。该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城市信用社的股东以资产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价入股,其资产评估及折股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市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工作方案》及其附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信用社股东承诺,各股东所出资的城市信用社除在其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债务和在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经本领导小组批准的,与以往实践一致的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外,没有隐瞒任何种类的其它债务。如该项承诺有虚假陈述,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应由为该虚假陈述的信用社股东承担;如因该虚假陈述的信用社给本行和其它发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该虚假陈述的信用社股东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997年1月17日,经长春会计师事务所对原新兴信用社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资产总额14806590.96元,负债总额 175281308.63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7216117.67元,其中法人股为0 ,个人股为0。上述资产评估未包括本案所涉债权债务。1998年1月5日,当时的工行长春市分行作为移交方,长春市商业银行作为接收方,在市人行的监督下,就新兴信用社进行了交接,并签订了《接交书》。该《接交书》载明:长春市新兴信用社作为发起人加入长春市商业银行。按照国务院规定,加入商业银行的城市信用社,相应取消独立法人地位,其债权债务转为长春市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截止1997年11月30日,该社总资产10383万元,总负债113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755万元。《1994年12月31 日前在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中90人,《1995年1月1日到信用社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中33人,待长春市商业银行清理后纳入正常管理。从即日起,该城市信用社的人、财、物全部移交长春市商业银行,未尽事宜,由长春市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接交书》签订后原新兴信用社被撤销。在长春市商业银行接收的人员中包括王辉(王辉为原证券代办处负责人,现为在逃嫌疑犯)。1998年4月8日,长春市商业银行下发长商银(1998)40号《关于启用长春市商业银行各行业务印章,废止原城市信用社各种业务印章的通知》要求:"以商业银行命名的各处室,各支行各种印章于1998年4月16日开始启用,同时废止原城市信用社的各种印章"。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原城市信用社的各种印章上交长春市商业银行统一予以封存,其中原新兴信用社的各种印章于1998年 4月15日已上交长春市商业银行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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