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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等与长春市商业银行企业债券垫付纠纷上诉案(7)
上述被确认无效的代理发行协议,已实际实施,并已兑付完毕,不宜按无效原则处理。
(八)关于本案所涉资金缺口形成的原因和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经三方当事人对证券代办处帐目进行核对,现可以确认资金缺口为29302984.30元,其中长春市商业银行垫付了24302984. 30元,证券公司垫付500万元。上述资金缺口的形成,涉及时间之长--从1992年至1998年,发行次数之多--共计53笔(仅为有代理发行协议的),发行数额之大--总计代办发行14648.30万元(仅为依53份代理发行协议发行的),其间还存在着违规操作,超发和擅自发行企业债券,原证券代办处负责人王辉涉嫌犯罪等诸多因素。分述如下:1、关于无效代理发行协议对资金缺口形成的影响和责任问题。如前所述,证券公司与证券代办处,原新兴信用社铁北分部所签的代理发行协议绝大部分应确认无效,无效的代理发行协议为最终资金缺口的形成起到了前提和铺垫作 用,尤其是随意性地与证券代办处和原新兴信用社铁北分部签订代理发行协议,并口头协议,给证券代办处负责人王辉利用证券代办处的业务印章和业务用纸进行超发和擅自发行企业债券创造了方便条件。证券公司与原新兴信用社铁北分部签订的代理发行协议还存在着原新兴信用社铁北分部假印章的问题,和工行劳服公司、原新兴信用社未尽《代办协议书》约定义务,疏于管理的问题。基于此,证券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工行营业部承担次要责任。2、《代办协议书》履行终止后,证券公司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代办点通知》,在未依通知办理延期手续的情况下,继续与证券代办处签订无效代理发行协议,仍以加盖证券代办处业务印章的代保管单的形式发行企业债券,继续为王辉利用证券代办处业务印章等超发和擅自发行企业债券创造方便条件。工行劳服公司未依《代办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工行劳服公司和原新兴信用社仅享受收取手续费的权利,而未尽管理之责。据此,证券公司应承担主要责 任,工行营业部承担次要责任。3、市人行长银发(1996)151号文下发后,证券公司未依该文的规定执行,其行为有三:一是违背了从1996年7月1日起,凡在长春市发行地方企业债券,一律实行有纸化(即实物券)制度,继续以代保管单形式发行企业债券。这一防止任意发行企业债券行为的发生,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的重 大制度未能实施,给王辉利用手中证券代办处业务印章等任意发行企业债券,直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极大的机会;二是依该通知,证券代办处必须于1997年7月1日前停止证券代办业务,摘掉代办牌匾,向人民银行缴回《代办金融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但不按通知要求办理,而是继续以加盖证券代办处业务印章的代保管单发行企业债券,使王辉有机可乘;三是违反债券代理业务二次性报批制度。1996年7月1日后,证券公司所发行的企业债券仅有两次经市人行批准,亦使王辉有机可乘。在该通知的执行上,工行长春市分行、工行劳服公司和原新兴信用社未予积极配合,疏于管理,虽于1996年8月29日在稽核中已发现证券代办处在管理和帐目上存在严重的问题,但未予纠正和及时处理,而是不了了之,致使王辉的不当和犯罪行为仍在继续。对此,证券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工行营业部承担次要责任。4、1998年1月5日,工行营业部与长春市商业银行问就原新兴信用社的人、财、物进行了交接。交接时,工行营业部未就证券代办处的情况进行说明,亦未就证券代办处的债权债务进行交接,使长春市商业银行对此处于不知的状态。证券公司明知已就原新兴信用社进行了交接,仍与王辉手中持有的假印章签订代理发行协议,尤其是长春市商业银行正式成立后,原新兴信用社已被撤销,证券公司还于1998年 7月15日与王辉手中的假印章签订了一份代理发行协议,发行企业债券500万元。因此,交接后,王辉可以继续利用尚未收回的证券代办处业务印章和业务用纸进行超发和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等行为。对此,证券公司负有主要责任,工行营业部负有次要责任。交接后,王辉作为长春市商业银行的职员利用工作时间和长春市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进行上述行为,长春市商业银行对王辉的行为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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