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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3)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民四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融发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健康街2-6号之一室。
法定代表人:萧燕芳,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弦,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许兵,北京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苍晓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融发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
简称电影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黑经初字第14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任雪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黑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了如下事实:
1993年6月12日,融发公司与电影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哈尔滨银都欢乐园有限公司经营合同》,
其主要内容为:1、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3,200万元人民币;双方出资额1,666.7万元人民币,为合营
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融发公司占70%,电影公司占 30%;2、出资方式,电影公司以哈尔滨市道里区石
头道街69号1, 3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三通一平后,作价500万元人民币〈3,700元人民币/平方
米〉,现金460万元人民币,合计960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融发公司以2,240万元人民币〈含在国外
购买设备、材料投入70万美元〉作为出资;3、从营业执照下发日起,融发公司在三个月内将第一期180万
元人民币汇入合营公司的银行帐户,电影公司将上述房地产证移交给合营公司,工程建设和经营准备工作
所需资金,根据基建办公室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由双方按注册资金比例〈不能突破总技资额〉保证依时
投入;双方注册资本在首期投入后,其余部分按中外合资的法规规定分期投入;4、合营公司的期限为二十
年;董事长由融发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电影公司委派;5、由于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或造成工程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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