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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3)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民四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融发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健康街2-6号之一室。
法定代表人:萧燕芳,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弦,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许兵,北京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苍晓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融发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
简称电影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黑经初字第14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任雪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黑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了如下事实:
1993年6月12日,融发公司与电影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哈尔滨银都欢乐园有限公司经营合同》,
其主要内容为:1、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3,200万元人民币;双方出资额1,666.7万元人民币,为合营
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融发公司占70%,电影公司占 30%;2、出资方式,电影公司以哈尔滨市道里区石
头道街69号1, 3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三通一平后,作价500万元人民币〈3,700元人民币/平方
米〉,现金460万元人民币,合计960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融发公司以2,240万元人民币〈含在国外
购买设备、材料投入70万美元〉作为出资;3、从营业执照下发日起,融发公司在三个月内将第一期180万
元人民币汇入合营公司的银行帐户,电影公司将上述房地产证移交给合营公司,工程建设和经营准备工作
所需资金,根据基建办公室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由双方按注册资金比例〈不能突破总技资额〉保证依时
投入;双方注册资本在首期投入后,其余部分按中外合资的法规规定分期投入;4、合营公司的期限为二十
年;董事长由融发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电影公司委派;5、由于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或造成工程延误,
由违约方按照违约金额的10%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守约方有
权提出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6、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
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7、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营双方
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仲裁委员会进行
仲裁或向中国法院提出起诉。
1993年11月26日,融发公司与电影公司设立的合营企业领 取了工商企合黑字01235号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其名称为哈尔滨银港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港公司)。同年12月18日、22 日、29日,融发公司
委托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分三次汇入银港公司180万元人民币。同年12月30日,电影公司向银
港 公司投入75万元人民币。
1993年12月30日,融发公司致函电影公司称:“因我公司经营原因,资金馈乏,难以履行合同。经公司
董事会讨论决定,将我公司在该项目合资企业的股份(1,166.7万元人民币)、总投入2, 240万元人民币,
全部转移给香港成泰国际技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泰公司)。”同日,成泰公司致函电影公司称:“同意接
收融发公司在银港公司的全部股份,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与责任。”次日,电影公司向黑龙江
省计划委员会并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外经委)、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一份
《关于更换哈尔滨银港娱乐有限公司外方合资者的请示报 告》称:“银港公司已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因合
资者资金短缺,至今未能投资,致使难以履行合同,继续合同。经我公司多次催促并提议,合资方已同意
退出合作,转移股份。决定立即同成泰公司合作,继续合资兴办银港公司,请予办理有关更名手续。”1994
年1 月8日,省外经委以(94)黑外经贸(便)资字第002号文批准融发公司将其原投资1,166.7万元
人民币全部转让给成泰公司,并同意变更董事会成员。同年1月l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银港公司颁发
了外经贸黑资字〔1993〕310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证书载明的合资外方为成泰公司。同日,银港
公司领取了合资外方为成泰公司的营业执照。
自1994年6月至1996年7月间,融发公司共计向银港公司 投入资金51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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