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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3)
停工,而后电影公司自筹资金将大厦建成。
1999年9月20日,黑龙江省文化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厅)向黑龙江省外资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外资局)
提交了一份《关于对哈尔滨银港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称:“融发公司至今投资未能到位,造成
该合资项目长期停滞,港方对于解约退出或将其股权转让的建议拒绝答复,现申请对银港公司进行清算。”
同年9月23日,省外资局向省文化厅发出《关于拟对哈尔滨银港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意见》,称:“从
减少合作双方的经济损失出发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国家
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拟同意对银港公司进行清算。请责成电影公司以律师见证形式再次向融发公司
发函,通知其在15 天内派人前来参加清算。”嗣后,向融发公司发出的函件被退回。同年10月17日,省
文化厅向省外资局提交《对哈银港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申请》。2000年6月29日,省外资局作出黑外资审
字〔2000〕018号《关于哈尔滨银港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批复》,同意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
法》组织银港公司进行特别清算并对外公告;清算结束后,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6月18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未能纳入合资合同及章程的双方一致议定的事项
签署了一份《备忘录》,其主要内容为:1、项目投资总额为320美元(折合人民币3, 200万元),电影公
司投入9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60万元,含以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69号两栋共1,890平方米旧楼所
占用的1,350平方米50年的土地使用权并三通一平后作价50万美元);2、融发公司须在营业执照下发后
三个月内将合同规定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15.4%,即18万美元现金汇入合营公司帐户,完成验资
后,18万美元暂汇存在融发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待电影公司拆楼前十日内,融发公司再将18万美元按
人民币兑美元10:1的比率以人民币180万元汇到合营公司帐户。上述《备忘录》未报合资合同的审批机
构批准。
1994年1月28日、1月31日,银港公司将融发公司180万元 人民币投资款中的175万元人民币退至融发
公司指定的帐户。同年3月9日,黑龙江省北方会计师事务所为银港公司出具黑北会验字(94)第1 16号
《验资报告》,称:“截止1994年1月30日实际投入注册资本68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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