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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3)
另查明:1993年2月23日,黑龙江省国通资产评值咨询公司对电影公司拟作为投资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出
具了评值验证报告,评值的基准日为1993年1月31日,评值结果为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2,235,600
元人民币。1994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地价评估事务所将银港公司的建设用地总地价评估为6,173,300
元 人民币。
省外资局作出同意银港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批复后,银港公司随即进入特别清算程序。融发公司不服上述
批复,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批复。本案二审期间,上述行政
诉讼案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省外资局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所作出的批复,程序
违法。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对于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
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特别清算。因此,省文化厅无
权向省外资局申请特别清算。省外资局在申请人不合格的情况下,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融发公司提出的因清算造成损失应予赔偿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电影公司曾于2000年7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管辖异议, 认为本案纠纷应按合资合同的约定提交仲裁机
构仲裁,原审法院于同年7月21日以(2000)黑经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电影公司提出的管辖异
议,电影公司对此未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融发公司与电影公司签
订的合资经营合同系共同的意思表示,且依法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为有效合同。合同缔约各方应按合
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电影公司已依合同将1,350平方米土地投入,还投入75万元人民币,后又在融
发公司未投入后续资金的情况下自筹资金建成银港大厦。因此,融发公司称电影公司违约应偿付违约金的
请求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支持。关于电影公司在与融发公司合资的同时,又就同一项目与成泰公司合资,
是否构成侵权和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融发公司股权的事实的问题。该院确认的事实表明确实存在电影公司曾
用同一项目分别与两个香港公司合资的情况,但电影公司在融发公司的验资资金汇入合资公司后,就辞退
成泰公司,仍与 融发公司合资经营银港公司,因而不存在非法占有融发公司股权的事实。故融发公司诉称
的电影公司侵权应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关于融发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现
因银港公司已依法特别清算,至于能否中止清算,继续合作需双方合意,该院不予审理。电影公司虽提出
反诉,但未依法交纳反诉费用,故对电影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审理。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融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10
元人民币,由融发公司负担。
融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不存在被上诉人与成泰公司非法侵占上诉人所
有的合营公司股权的事实是错误的。1、电影公司提交的我公司于1993年12月30日出具的关于退出合资
企业的函是伪造的。2、通过成泰公司给被上诉人的《关于退出中外合资哈尔滨银港娱乐有限公司全部投资
股份的函》可见,被上诉人与成泰公司“于1993年10月19日在哈尔滨签订了关于合资经营哈尔滨银港娱
乐有限公司的文件”并随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将合营公司70%的股份擅自转让给了成泰公司,而且就
合营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及总经理人选问题出具了专门的函件。3、电影公司转让合营公司股份使成泰公司
成为合营公司外方投资者的侵权状况一直持续到1999年,并经上诉人报案, 公安机关出面调查核实,被
上诉人才与成泰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将所侵占的合营公司股权恢复为上诉人所有。4、被上诉人与成泰公司
在1999年4月12日董事会决议中已共同确认:因中外双方对有关问题“存在严重分歧,难以达成一致”,
而且成泰公司“在资金筹措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至今一笔资金也没有打入合资企业帐户”。所以,不仅导
致了合资项目的长期搁置,而且成泰公司不得不“决定退出其在银港娱乐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资股份”。因此,
被上诉人与成泰公司非法侵占上诉人所有的合营公司股权之证据十分充分。二、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没
有构成违约,与事实不符。1、被上诉人于1993年10月擅自转让合营公司股份之行为已经因违反l993年6
月12日《中外合资黑龙江哈尔滨欢乐园有限 公司经营合同》而先行构成严重违约。2、被上诉人对合营公
司的投资未依合营合同规定足额到位,已构成违约。(1)根据1993年 6月18日《备忘录》第1条之规定,
被上诉人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为50年,而实际上,所取得的土地使用年限仅为20年,显然严重少
于《备忘录》中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已构成违约。(2)按当时合营合同第九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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