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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4)
其中电影公司投入场地使用权按合同作价500万元人民币,全部到位,另投现金75万元人民币,作为合资
企业负债;融发公司根据合同和批准证书规定投入现金人民币180万元人民币,占应投额的15. 43%。
电影公司所投场地使用权,应由电影公司负担三通一平的费用。” 1994年4月6日,成泰公司致函电影公
司称:“银港公司已于 1994年1月10日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因目前我公司由于人力不足,无力参与经营,
加之资金的筹措尚存在一定的困难,经讨论决定将我公司在该项合资企业的股份(1,166.7万元人民币),
总投入2,240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融发公司,现正式通告贵公司。” 同日,融发公司致函电影公司称:
“我公司同意接收成泰公司在银港公司的全部股份,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与责任。”次日,省
文化厅向省外经委报告称:“我厅直属单位电影公司于1993 年6月与融发公司成立合营公司,并经批准领
取了营业执照,由于 外方资金迟迟不到位,我方通知其迟出,另寻合作伙伴,经与成泰公司洽谈,签订了
合同,并重新申请变更了营业执照,但融发公司坚持不退出,一再表示真诚合作的愿意,并于1993年12
月打入首批验资费180万元,还派来人员。鉴于目前的情况,经研究,同意电影公司的意见,辞退成泰公
司,将合资的外方伙伴仍定为融发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3月30日、1996年5月6日、 1998年4月21日、1999年10月18日为
银港公司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上登记的银港公司董事长为融发公司的董事长萧燕芳,表明在此期间银港公
司的合资外方仍为融发公司。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于1996年8月21日和1998年4月7日为银港公司颁发
的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合资外方亦为融发公司。
银港大厦建设期间,融发公司与电影公司就资金问题产生争议,经电影公司同意,融发公司曾试图转让其
持有的银港公司股份,但未能达成相关转让协议。
2000年6月19日,融发公司以电影公司违约、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电影公司继续
履行合资经营合同、判令电影公司支付违约金32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经济损失2,700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1993年2月23日,黑龙江省国通资产评值咨询公司对电影公司拟作为投资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出
具了评值验证报告,评值的基准日为1993年1月31日,评值结果为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2,2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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