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6)
特别清算的行政行为,融发公司已经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相关的行政诉讼,对于因行政行为而
导致合资公司被清算从而导致合资合同不能履行,相关当事人不能提起要求继续履行合资合同的民事诉讼。
因此,原审判决基于银港公司已进行特别清算,从而对于合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不予审理是正确的。
电影公司一审期间曾经提起了反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反诉费,原审法院亦未对电影公司的反诉请求
予以审理。融发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了电影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融发公司所称一审法院未对两部分证据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的问题。该两部分证据是指1994年4
月7日省文化厅给省经贸委申请变更外方股东的报告以及合资企业历年年检之营业执照之副本等。对于上
述证据的真实性,上诉人融发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相反证据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因
些,上述书面文件可以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电影公司并未违反合资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亦未擅自转让融发公司在合资公司中的股份,融发公
司上诉称电影公司存在侵权和违约的事实没有事实根据,融发公司要求电影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无理,应
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10元人民币,由融发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允
代理审判员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任雪峰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高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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