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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商业大厦与山东临沂工业搪瓷股份有限公司等购销钢材合同纠纷申诉案 (2)

一、 物资公司返还工搪公司未履行合同部分总价款为6757172.25元;

二、 商业大厦对被其抽走的物资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此款由商业大厦直接付给工搪公司,用以折抵物资公司尚欠工搪公司的货款;

三、商业大厦自愿代替物资公司支付尚欠工搪公司货款60万元,该款由商业大厦直接付给工搪公司。

四、除上述三项协议内容外,其他问题各方互不追究。

上述款项应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7261元,财产保全费38020元,由工搪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261元,由物资公司负担,因该款商业大厦已向二审法院预交,故由物资公司直接付给商业大厦。

本调解书自送达三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抒

代理审判员 孙基刚

代理审判员 高珂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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