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常州商业大厦与山东临沂工业搪瓷股份有限公司等购销钢材合同纠纷申诉案 (3)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7261元,财产保全费38020元,由工搪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261元,由物资公司负担,因该款商业大厦已向二审法院预交,故由物资公司直接付给商业大厦。

本调解书自送达三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抒

代理审判员 孙基刚

代理审判员 高珂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云飞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